港警12日下午丟催淚彈驅離在香港立法會外聚集的民眾。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引發爭議的港府送審《逃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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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動機係為修補二○一八年在台港女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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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殺人犯行無從追訴審判的法律漏洞。或有疑問:何以港方不修改刑事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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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港人港審」?另何以港方不按照台灣所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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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簽訂司法互助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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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決問題?前者按香港律政司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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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港審」違反普通法系案件應由犯罪地管轄的「屬地原則」。追溯審理上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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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牴觸其《人權法案條例》刑事罪及刑罰禁止溯及既往規定;何況境外調查取證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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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時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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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難以付諸實施。 後者應係考量原有《逃犯條例》,已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排除適用。如依《香港特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視我方為「中國其他地區司法機關」,啟動協商,有矮化主權地位之嫌,恐難為台灣當局接受。加以當前兩岸關係敏感,北京授權對台談判,機率甚微。透過修法,以「專案」或「一次性」安排,移交殺人嫌犯,迴避台、港洽簽協議可能衍生的政治爭議。若通過修法,國人赴港是否真如陸委會警告,可能成為「李明哲第二」?倘純按修正條文,與港府承諾附加的額外措施,新法所謂「移交逃犯的特別安排」,實體方面,明定只適用於最高可判處七年以上監禁刑的卅七項罪行(特定罪行原則);且應依中、港兩地法律,同樣認定構成犯罪(雙重犯罪原則),始可能納入移交。程序方面,移交命令雖非由立法會決議,仍應經行政審核與司法裁判。港府也僅限受理由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所提出的移交請求。上述措施,也符合國際慣例與《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要求。故持平而言,不必過度擔憂。惟此番「修例」,畢竟打破原條例關於「送中」的「防火牆」;其「特別移交安排」,無長期協議作為基礎,也缺乏制度保障。大陸會不會藉機濫用,又港府能否堅持司法自主權,仍需視新法上路後實際運作而定。爭議既源起於我方所提遣送逃犯請求,此際倘再藉機政治操作,散播恐懼,殊非善意與負責之舉。最令人憂心的是,蔡英文總統定調前述條例「侵害主權」,並稱將「拒絕接受以修法為前提的個案移交」。從而,在台、港協商談判無著下,是否會導致殺人犯被迫輕縱,被害人沉冤,台灣淪為港人「犯罪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