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光板大廠誠美材經營權之爭沸沸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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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媒體的報導1月14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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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解任何昭陽董事長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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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董葉美麗升任董事長;隔天何昭陽召開記者會主張1月11日已經去函通知董事把此次董事會議延至1月22日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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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美麗卻執意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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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以臨時動議通過解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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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昭陽因此主張此次董事會議決議無效。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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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14日當天董事會議依原定計畫在台北市召開,另一方面是缺席的何昭陽,則在台南取走了公司大、小章自行保管。誠美材的董座之爭,頗有探究空間。首先,董事會完成召集通知之程序後可否延後開會,又延後開會的效力如何?按,現行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及經濟部民國98年9月11日經商字第09802122460號函釋:「原訂董事會如已依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完成召集通知之程序,後因故需延期召開,其延期召集通知,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具體個案,如有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事實上,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換言之,除非有重大事項發生,否則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公司法規定,實不宜任意延期召開董事會。即便考慮何昭陽董事長延後董事會召開的事由具有重大性,參經濟部99年4月9日經商字第09902036620號函釋:「召開董事會,應依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辦理且條文內容之『7日前』,應適用民法第119、120條不算入始日之規定,故公司法所定期間,應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如此觀之,何昭陽董事長在1月11日發函各個董事延後原訂1月14日召開的董事會,亦不合上開函釋要旨。實務上,公司治理常見的缺失之一,就是藉故推延召集董事會或任意將董事會開會取消或改期。因此,誠美材的全體董事倘皆已應召集而出席或列席董事會,對召集程序之瑕疵並無異議而參與決議,尚難謂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令而認其決議為無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23號民事判決參照)。 再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得否以臨時動議提出?首先應區分的是,究竟是解任董事長的董事職位,或者是單純解任董事長並保留其董事職位,而有不同的程序。若是解任董事長的董事職位,依照公司法第199條的規定,單一董事的解任必須經由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在本案,誠美材董事會是單純解任何昭陽的董事長職位並保留其董事,就這部分程序則法無明文,惟依據經濟部97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702082340號函釋:「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係屬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之職權,雖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若非章程另有規定,自仍以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本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釋參照)。至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直言之,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尚無違法。就學理而論,公司法未對董事會設有不得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的限制,是因為董事基於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其出席董事會,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因此就未出席之董事而言,其已違背出席義務在先,不宜允許其得主張該次以臨時動議提出所作成之決議具有瑕疵。承前,如果誠美材的董事會召集程序合法,則依據前開經濟部函釋,該次董事會決議方法並無違背法令。因此,新任董事長無須股東同意即可就任,並即時生效。最後,何昭陽董事長故意不出席同一天在台北舉行的董事會,而人則前往台南總公司取走了公司大、小章自行保管。實務上,主管機關已多次在上市櫃公司內部控制常見缺失中,將上市公司有大、小章為同一人保管及代理保管之情事;或者上市公司之「印鑑管理辦法」及有關印鑑保管部分,未規範大、小章應分人保管,列為缺失。以此觀之,誠美材的內控機制確實有重大的缺失,竟可讓何昭陽董事長直接取走並保管公司的大、小章,主管機關是否也該關切一下。我國公司法在制度的設計上,就是朝向落實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並藉由公司治理制度落實企業經營者的責任,並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及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可惜的是,從這次誠美材的董座之爭,也暴露出上市公司老闆把公司當成自己家產,視為禁臠的作法與心態,漠視的是公司一旦上市,這家公司其實是所有股東共同擁有的公司。每每發生經營權之爭,重複上演的都是董事長不斷訴說別人如何來搶奪他的公司,藉此合理化其用違反公司治理的手段捍衛經營權的做法。無論如何,在這過程之中,必須力求兼顧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公司治理這項最基本的遊戲規則,終究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