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打假殺一儆百 向高層交代?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非地震造成道路裂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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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修補路面痕跡。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報載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五日發布「清查出○四一八地震散布松仁路地裂假消息照片拍攝者及散布者」新聞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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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深感警方辦案竟連最基本的法律構成要件都不先研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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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隨意將人民函送法院裁處。且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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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是由專責辦理重大刑案之刑事警察局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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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讓人覺得這是否有高層授意?或是又列為警方打擊「假消息」之績效評比?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散布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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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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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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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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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謠言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過去一些相似案例的法院刑事裁定,最後的結果都是「不罰」,其共通點皆為難以認定被移送人具有「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主觀犯意,白話就是說人民只要不清楚知道散布的消息是假的,法院都不會處罰。本案刑事警察局函送了兩位民眾,但由新聞資料可知,兩位民眾主觀上根本就沒有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法院過往裁定都是不罰。又該民眾從高樓觀之,路面柏油外洩,地震過後的確看起來像是地裂,依據一般社會通念即可判斷其所述為真,但警方仍執意將兩人函送,並大張旗鼓發布新聞,不知是何居心?況且警方若認為散布照片的民眾違法,那後續報導的媒體為何不一併通知到案製作筆錄並函送?由上可知現今警察似乎真淪為執政黨的打手,對「假新聞」已矯枉過正,民眾只要客觀上散布與事實不符之消息,即可能遭警方函送法院,使人民噤若寒蟬。而專辦大案的刑事警察局,竟淪落到偵辦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案件,且大張旗鼓昭告天下,但新聞稿內容即可明確知道民眾所為皆不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警方卻連隨手可查知之相關法院裁定皆不瞭解(或其實瞭解但為了跟高層交代故硬要偵辦)即將民眾函送,如此殺一儆百之行為,未免太踐踏自己的專業,也令人感到是否「白色恐怖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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