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金龍肉品公司涉嫌以豬肉混充在羊肉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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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純羊肉賣給南部地區40多家臭臭鍋等餐飲業者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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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黃姓夫婦坦承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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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去年依違反食安法等罪起訴求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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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涉案時間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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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只判處黃姓夫婦各有期徒刑10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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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得易科罰金,金龍肉品公司判罰20萬元,可上訴。判決指出,黃姓男子與妻子林女開設金龍肉品公司,因近年來羊肉價格飆漲,為求降低成本,2014年起將購自全弘等公司從國外進口的羊肉,黃依羊肉2、豬肉1的比例攙混,再由林女以塑膠PE膜捲成長條狀,假冒成純羊肉捲冷凍,待冷凍完成後,再解凍回溫。員工將羊肉捲放入切肉機內,分切成羊肉片裝袋或裝箱,裝袋商品標示為「羊肉片」,裝箱則標記為「火鍋羊肉片」,再販賣給高屏地區48家臭臭鍋等餐飲業者,共賣得19萬4450元。高雄地院審理時,黃姓負責人坦承犯行,他供稱從澳洲進口羊肉80%瘦肉,20%為肥肉,客戶曾反應太油、顏色不夠漂亮,他才會摻雜一些豬肉製作羊肉捲,且市場羊肉時價1台斤要400多元,他混充後賣200多元,每台斤才賺10元,沒有刻意要騙人。合議庭認為,黃姓夫妻將攙有豬肉的羊肉,以羊肉片名義銷售,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與刑法詐欺罪,檢方起訴雖求處重刑,但因犯罪時間適用舊法,所以只判黃10月、林女7月徒刑,都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