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司法》修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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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董事」是朝野具有共識的條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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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僅置董事一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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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董事即為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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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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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職權全由該董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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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公司法中有關董事會規定,例如經理人的選任, 由該董事決定即可,無須召開董事會。但因該董事為董事長,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長的規定外,公司法中關於處罰公司負責人或代表公司的董事等規定,也適用之。 就營運彈性及股東權益平衡與保障角度而言,一人法人股東及股權結構單一的家族企業選擇採用「一人董事」制度,可能性較高。但對合資的股份有限公司,若擬選擇僅置董事一人而不設置董事會時,對於公司實際運作面及股東權益保障面均有重大影響。主要包括:一、該董事擁有絕對決策權,如何確保該董事能為公司做出最好決策及策略目標;二、若該董事不適任,公司股東是否有適當機制可以確保公司及自身權益;三、若該董事因外在因素而無法行使職權時,該如何確保公司營運不受影響。四、若該董事死亡時,公司該如何處理,及依法處理所需的作業時程要多久?是否會影響企業運作及競爭力;五、相較現行法令,僅設置董事一人,董事報酬及酬勞就應該減少嗎?若為一人董事,將由該董事決定取代董事會決議,對合資公司股權較高的股東,其股東權益影響較大。合資公司在選擇適用一人董事制度時,新設公司的發起人,或中途參股的投資人,宜思考下列可能影響,以決定是否選擇適用一人董事或應在章程作何安排,以保障股東權益。就新設公司的發言人而言,對公司未來經營方向的成就是否為有利且唯一的方式。大股東間是否有共識,支持一人董事?最後,透過公司章程或契約是否可以達到股東間的期望,或著條文該如何撰寫才能達到預期效果。同時也要考量,未來是否將向發起人以外的股東募資,若有,對新投資人投資意願的影響為何。而對中途參股的投資人而言,則要考慮是否已充分了解投資公司運作情況及營運方向;對公司未來經營方向的成就是否為有利且惟一的方式;投資契約書應作何約定;公司章程應要求作何種修改。總而言之,本次修正公司法第192條,公司得選擇不設董事會,僅設置董事一人,對於一人法人股東及股權結構單一的企業相當具經營彈性。但對合資企業的擁有影響力股權的股東其股東權益是有所影響的,如何以有效的制度或方法,調和公司經營時所產生的各種利害關係,宜全盤進行考量。(本文由安永稅務服務副營運長、沈碧琴會計師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