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日前查獲30歲甲君在網路下載免費線上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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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購買遊戲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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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福袋」形式機率性獲取遊戲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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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將自己不使用的遊戲道具轉賣給需要的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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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銷售額4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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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二年間合計銷售額8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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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補徵營業稅4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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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處罰鍰40餘萬元。官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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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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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台幣4萬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網路遊戲正夯,台北國稅局指出,民眾下載免費線上遊戲,為使網路遊戲順利通關而購買遊戲道具或遊戲幣自行使用,不涉及課稅。但若將購買的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利用網路平台銷售予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這些遊戲道具或遊戲幣的網路交易,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官員說,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台幣4萬元,得暫免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因此,個人若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如已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該局舉例,日前查獲甲君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甲君是在網路下載免費線上遊戲,付費購買遊戲道具,或以「福袋」形式機率性獲取遊戲道具,再將自己不使用的遊戲道具轉賣給需要的玩家,每日多筆交易,銷售頻繁,經該局深入查核其每月銷售額達40餘萬元,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間銷售額合計800餘萬元,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營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40餘萬元,並處罰鍰40餘萬元。官員說,甲君每月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按銷售額5%課徵營業稅,且應開立統一發票。此外,還有營所稅要課徵,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平台銷售虛擬遊戲道具或遊戲幣,倘已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