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摘花婦≠慣竊 解送不符比例原則

立委李麗芬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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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擴大警方不予解送逮捕人犯的範圍。圖為台中警察查緝毒品。 記者游振昇/翻攝 分享 facebook 承蒙張嘉宏檢察官關注我所提之修改刑訴九十二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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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投書民意論壇進行討論。立法過程本就是藉各種意見之交流使法規更加周全。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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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有一些回應。依現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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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案移送雖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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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行刑訴法九十二條中本就有例外規範:「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可不予移送」。其原因正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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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所有現行犯一律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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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輕罪犯在等待解送時必須剝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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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妥適性有所疑義;亦會加重檢警人員之負擔。因此,在本有例外條款之情況下,我所提之修法應與憲法第八條並無扞格。修法主要的考量在於:若僅以刑度為指標,恐怕未能充分衡量犯行輕重。以目前之規範,竊盜罪現行犯須一律移送。然犯竊盜者,可能是慣行的職業罪犯,卻也可能是無心摘採路邊野花的老婦人。前述犯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會認為其輕重有別。提出修法並非僅出於憐憫,而是讓不予移送之狀況能有更精確之衡量。同時,我所提之修正條文乃是於例外條款中增列「犯其他情節輕微之罪且無逃亡之虞者」,除考量犯行外,亦將逃亡之疑慮包括在內。至於如何衡量其他情節輕微之罪,所提條文中,乃是交由刑訴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召集警政、法務機關制訂基準。這乃是希望以長期累積之實務辦案經驗為基礎,由各單位會同制訂更合適之判斷基準。這與交付警察微罪處分權恐怕大有不同。何況現行條文中即有需經檢察官同意方不予解送之規定,我所提之修法中仍保留此項程序。這恐怕不能稱為警察之微罪處分權,此一程序與「得來速」之喻也相差甚遠。修法之考量乃在於,目前警察人力仍有大量缺額、檢察官業務過重,我認為可讓檢警人員之精力更專注於危害較大之案件。我也希望對輕罪犯,未經過審判的剝奪自由,能更審慎的衡量其比例性,讓法規更符合實務狀況,也減輕辦案人員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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