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男子購屋送給未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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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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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妻發現浴室有偷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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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得拒婚。莊認為「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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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必須完婚、贈屋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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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未婚妻返還房地。法官認為莊無法證明是「有條件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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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他敗訴。
據了解,莊和未婚妻楊女都卅多歲,相親認識、交往近五年,辦過結婚喜宴,但始終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現在為了房產問題對簿公堂,兩人已分手。
莊主張,二○○八年楊女擔心婚後有婆媳問題,慫恿他在新北市汐止區購屋,把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權登記在女方名下;雙方約定正式結婚後,房屋歸楊女所有。
去年七月舉行結婚儀式後,他多次催楊女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楊女一直推拖,又嫌他睡覺會打鼾。為測試自己是否打鼾,他才買錄音筆放在浴室,楊女卻認為隱私遭侵犯。
莊強調,贈房前提是雙方要登記結婚,並非單純贈與,他有通訊內容佐證,也請母親作證。
楊女向法官表示,兩人同居期間,她的確口頭答應辦理結婚登記;但去年十一月發現莊在浴室偷藏錄音錄影筆,無法接受被偷拍側錄的事實。且莊聲稱裝側錄器材是要記錄自己是否有打鼾,為何卻裝在浴室,令人不解。
至於贈房,楊女說是莊為追求她,及彌補她被偷拍導致精神極大痛苦;莊的簡訊內容「先前造成的傷害,就如你說的回不去了」、「房子如何,我也沒任何話說,我會盡快搬」,可以佐證。
法官採信楊女的說法,駁回莊的聲請,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