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房產持有逾兩年 贈妻後出售免稅

桃園市楊先生詢問:夫將持有三年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贈與給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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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妻在六個月內出售該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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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夫贈與妻房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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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於六個月內出售受贈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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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房地之持有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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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103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發布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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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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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贈與妻房地,妻六個月內出售,可將夫妻各自持有該房地期間合併計算。因此楊君配偶出售受贈房地之持有期間,可將楊君自結婚後之持有期間三年合計,經併計持有期間已逾兩年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不用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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