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公告修正「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
,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二、公司組織者,
,其公司章程。 三、合夥組織者,
,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
,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四、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