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張姓女子向黃姓友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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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要她自己去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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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張女被控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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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回函證實黃女確實曾委託張女到銀行提款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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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次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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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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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後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 。
檢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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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與張女是多年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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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控告張女在101年6月28日在她家取走一張10萬元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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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經她同意拿走銀行存摺和印章,取走現金25萬元後將存摺及印章放回原處,告張女竊盜。
張女辯稱,當天是因自己要向黃女借款30萬元,黃女說現金不夠,才叫她自己去銀行領錢,存摺和印章都是黃女交給她的,領完錢她就將存摺和印章還給黃女,當時帳戶內還有48萬多元,如果自己想盜領,何不通通領光?
張女說,是黃女自己說與銀行行員有不愉快,不好意思去才要自己代領。檢方函詢該銀行,銀行回函證實,黃女確實委託張女代領3次。檢方認為黃女供述和銀行回函內容不符,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