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釋憲3次達陣…羈押不服處遇 可打官司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第七二○號解釋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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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羈押法未依大法官六五三號解釋完成修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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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施以隔離、會面管制、戒具等處分或處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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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可向裁定羈押他的法院請求救濟。
依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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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處分只能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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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打官司。六五三號解釋宣告羈押法等相關規定違憲,最遲應於兩年內(二○一○年十二月廿六日前)完成修法,但由法務部主管的羈押法目前還在立法院審議中,已逾期兩年多。
六五三號解釋聲請人王伯群,二○○二年間涉嫌殺人未遂被羈押,他不服看守所隔離處分,申訴無效、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後聲請釋憲。解釋出爐後,王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解釋有兩年「定期失效」期間而駁回。
王再接再厲聲請補充解釋,大法官也認為立法延遲過久,影響羈押被告權益,而以七二○號解釋提供羈押被告在修法前的司法救濟途徑;王伯群收到解釋後五日內可向裁定羈押的法院請求救濟,若法院認定當年隔離處分不當,王可據以請求國家賠償。
早已出獄的王伯群曾任警員,他曾查辦歌手巫啟賢非法打工,也告過看守所管理員、為自己判決聲請非常上訴。監聽票核發由檢察官改為法官的六三一號解釋也由他提出聲請;連同六五三號、七二○號解釋,他成功「達陣」三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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