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單車再歸還 涉偷少尉不起訴

郭姓海軍少尉回營遇雨,電腦打卡系統,在蘇澳火車站前騎了1台未上鎖的腳踏車回營區,門禁管制,放假騎還原地,人事出勤管理,被警方依竊盜罪嫌送辦;但車主不追究,低周波,檢方也採信少尉是圖一時方便而暫借車子代步,護腰,車子無損,會員卡製作,少尉認錯,電動床,全案不起訴處分。
24歲的郭姓軍官被控涉嫌於9月17日傍晚,VIP卡製作,在蘇澳火車站前竊取他人未上鎖的腳踏車,VIP卡製作,騎回蘇澳海軍東海營區,21日休假,再騎同輛腳踏車回火車站原地歸還。
同月30日下午1時,他又在蘇澳火車站前以同樣手法,把張姓女學生放在火車站前未上鎖的腳踏車騎回營區,張女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影片,查獲郭姓少尉,依竊盜罪嫌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
郭姓少尉坦承騎走車,但否認竊盜,辯稱聽說蘇澳火車站前有一堆沒上鎖的腳踏車可先騎再還,他都是周五放假時到台北,收假後到蘇澳騎走別人腳踏車到蘇澳營區,周五再騎回火車站歸還;9月30日下大雨,他覺得穿雨衣、撐傘走路回營區至少要10分鐘,貪圖一時方便才騎走別人的腳踏車,但騎後都會歸還,知道犯錯,請求原諒。
檢方調查,蘇澳火車站到蘇澳營區1.7公里,開車需6分鐘、走路21分鐘,郭姓少尉貪圖一時方便借車代步的說法並非不可採信;張女腳踏車尋回、無損壞,她原諒對方,但要求不能再犯,也自認腳踏車未上鎖,可能因此被誤認可以使用。
檢方對郭姓少尉予以不起訴處分,並認為,郭雖為現役軍人,但涉案地在火車站非營區,非軍事法院追訴對象,普通法院就有審判權,不用移送軍事審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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