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性侵女大生 法官重判並沒入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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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載至烏溪橋偏僻河堤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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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從重依強制性交罪將洪男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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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認定計程車是性侵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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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沒入未扣案的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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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審法官以「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強制性交者,應加重處罰,立法宗旨,乃因藉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機會,便利其侵害他人性自主權,既陷被害人於孤立無援,難以求救處境,致受侵害之危險倍增,增加社會大眾對交通安全疑懼,因此沒入犯罪工具計程車。判決書指出,洪男駕駛計程車於2015年8月16日晚間,行經台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與向心路口時,女大學生「小美」欲前往台中市西屯區朝富路朝馬轉運站搭乘和欣客運返回台南市租屋處,因未及搭上公車,而在該路口7-11便利商店前路旁隨手招攔計程車。洪男見「小美」獨自招攔計程車,載上女大學生後,強行載至烏溪橋旁無人偏僻的河堤邊,性侵被害人得逞,經被害人返家告訴媽媽報警查獲洪嫌。洪姓計程車司機性侵乘客女大學生,二審從重將他判刑11年,並認定計程車是性侵作案工具,判決沒入車子。 記者白錫鏗/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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