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透過朋友介紹某證券的大牌營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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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員向林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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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其代為操作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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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獲利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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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投資人提供資金約定利益分享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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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營業員請林先生將印章及存摺等交由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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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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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收到對帳單後卻發現投資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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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營業員後來辭職失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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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代操近千萬元積蓄亦已化為烏有,林先生急問針可採取的救濟管道為何?投保中心指出,有關林先生的案例,可採行的救濟途徑如下,首先行政責任:可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提出檢舉;其二,刑事責任,因營業員不法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背信、侵占及偽造文書等罪責,得向管轄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各級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發或告訴;第三民事責任:投資人可向投資人保護中心申訴或申請調處,也可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現行規定,證券商除已經核准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外,其業務人員不可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另其亦不可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或有挪用及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之情事。因此,營業員若有上述行為經查屬實,將遭主管機關行政處分,最重會被解除職務。而投資人將印章存摺交給營業員代為保管遭盜買盜賣所生損失,民事求償部分,雖然可以主張證券商應該與營業員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在法院的判決案例上卻不是全部都能成立,亦有判決是認為證券商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應注意不可將印章存摺交由營業員保管,要是一旦出事,投資人恐仍須承擔與有過失之責。投保中心進一步指出,目前營業員未經客戶同意盜買盜賣客戶股票中飽私囊之情事係屬少數,也案例是投資人同意營業員代為買賣,而該員在戶頭內不斷進出賺取業績獎金,致投資人產生重大虧損情形,因投資人已授權營業員代為交易,雖有上述救濟管道,本身仍應負極大責任。投資人於投資前應審慎評估投資風險,不應盲信旁人推銷進行投資,以防遭受損失,且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明文禁止證券商業務人員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同條亦規定禁止營業人員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營業員若有上述行為,應受主管機關相關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