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法通過 兼顧興利與防弊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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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修正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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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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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增修21條。行政院工程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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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法歷時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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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各界意見並經充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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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維持政府採購秩序與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平衡考量,興利與防弊並重,預期可以營造更健全的政府採購環境。工程會說,這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一、改善採購作業程序:(一)機關辦理採購,可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使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第11條之1)。 (二)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將訂定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之限制條件及審查辦法,以確保國安(第17條)。(三)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要求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防範措施,降低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並加強查核機制,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第70條之1)。(四)機關辦理評選作業遴聘之「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第94條)。(五)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第52條)。二、加重行賄行為之處罰:對於行賄行為明列為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情形,並列入不良廠商,停權三年。另支付前金後謝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加重契約罰款為行賄金額的兩倍。三、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則:(一)對於「違約」行為的停權理由,增訂「情節重大」要件,增訂「情節重大」考量因素,包括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二)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讓廠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構成停權要件。(三)增訂「重大違約」情形,採累計加重停權期間之方式,第一次被刊登公報,停權三個月;第二次被刊登公報,停權半年;第3次被刊登公報,停權一年。四、在文化創意、社會福利、綠能環保方面:增訂藝文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4條);授權訂定社會福利服務之評選計費辦法(第22條);機關可基於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之目的訂定技術規格 (第26條之1);社會福利或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第52條)。工程會主任委員吳澤成說,感謝各界提供修法建言,及立法院所有委員與黨團的支持與協助,順利完成三讀。工程會將督促各機關落實修法理念,以提升採購效率、功能及品質,建構良善的採購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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