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陳冲:Big Data與Big Brother

分享 facebook 前些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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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商學院慶祝五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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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兩岸三大學財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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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是「AI時代的知識創新與管理」。本人應邀擔任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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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分析AI的social impact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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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之歸納為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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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傳統就業機會的流失、其二為AI結合大數據後與個資保護的妥協、其三則是產業由競爭走向獨占的趨勢。在論述第二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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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別以中國大陸自五月一日起推出「社會信用體系」為例,相對歐盟五月起執行媒體所稱「史上最嚴」的個資法,分析Big Data與My Data的均衡點,而此將是我輩勢須面對的嚴肅課題。 記得五月中旬在廈門參訪時,聽到約有一千多萬人業已列入失信者名單,眼見十分鐘的渡輪也採實名制售票,「信用欠佳」者購票無門;問民眾初步反應,則是並無不妥。但我想到的是,這些Data乃至Metadata從何而來?如何蒐集、處理、利用?其過程是否植基於整套完備的法律程序?在演講中,我分享我的觀察與疑慮,馬上獲得大陸學者回應,而且幸運的是來自西安交大的教授對此主題曾持續關心研究,從二○一四年發布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談到目前「信用中國」網站如數家珍,聽來針對的是金錢信用,目的在鼓勵守信、懲罰失信,似乎占有道德的制高點。當人們享受數位科技帶來的便利,是否質疑過這些便利可能會侵犯隱私。圖為示意。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十月初在美國副總統潘斯的政策演講中,「信用中國」竟也遭流彈射傷,被評為箝制人權、危害隱私的手段。記得在二○一六年,大陸的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曾展開一連串措施與立法,要求網路服務業者保存並提供用戶活動紀錄,審查平台內容,以服膺國家價值或需求。這也說明當時為何不少外國service provider如臉書、谷歌在網路主權概念下,被排除接觸大陸用戶,要這些外國業者「公開」配合上述措施,恐怕在法律及面子上均有所為難。如果「社會信用體系」關心的只是金錢信用,換言之只是金融信用加上商業信用資料,綜整後賦予等級,雖然仍有個資法爭議,但充其量不過是台灣「聯合徵信中心」外加檯面上電商所蒐集資料的整合運用,類似美國的FICO機制,利害相權後,可能大眾不會過於反對。然而重點在於「社會信用體系」,幾乎囊括大陸所有資料庫,舉凡司法、金融、電商乃至社群媒體、行動支付、租車、購票各種來源,似乎已超出金錢信用的必要性;而且依媒體報導,蘋果、臉書、Airbnb也都陸續讓步,容許政府查閱相關內容,再加「微物聯網」(IONT)的配合,可能形成掌控一切歐威爾式(Orwellian)的體系。自由與安全需要妥協,所以旅客願意容忍在登機前繁瑣的安檢。同樣道理,群眾歡迎大數據帶來的便利,必須在某種程度上犧牲個資權益;人民期待街頭村里的安全,也必須容許巷尾街角監視器的存在。但這些容忍、犧牲必須以法律方式,衡量社會不同需求、法益,做出決定。例如:今年五月四日美國加州州議會提出一法案(編號一一八六),容許警察使用各種監視裝置,但要求必須揭露監視裝備的種類、使用方式,提報使用的數據及數據的處理運用情形,並且在往後購置須尋求公眾意見等。世界各國的個資保護法,乃至今年五月上路的歐盟GDPR,其實都不禁止個資蒐集、或無限制保護個資,而是尋求個資與大數據運用的均衡點。假藉公共利益或創造福祉去謀取利益乃至侵害人權,更應譴責,但都顯示除政治的Big Brother外,商業的Big Brother也蠢蠢欲動。諷刺的是,許多消費者浸淫於海量資料所提供的便利中,不勝欣喜,對這些「表面上免費提供的服務」未深入了解其真正的代價;如政府也棄守不管,甚至本身也成為非法侵害個資的主導者,所謂人權將只是個笑話。在前述研討會後隔日,收到「經濟學人」雜誌,封面報導主題赫然就是The Surveillance State,談的恰是世界各國(包括美國)要面對的共同問題,唯恐在AI世代人們尋求安全、便利、效率極致化後,反而陷入歐威爾式的社會。Big Data很好,但Big Brother是不受歡迎的!(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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