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抓狼 判有罪免刑

蘇姓男子酒後聽見有人喊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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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機車幫忙追捕猥褻檳榔西施的賀姓男子;色狼抓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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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吃上酒駕官司。一審簡易庭判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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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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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雖判蘇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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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審酌他的動機和目的是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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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有罪但判決免刑確定。在嘉義市東區賣小吃的蘇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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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一日晚上與友人在店內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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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凌晨收攤後陪妻子外出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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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聽見檳榔攤傳出呼救聲;他發現是檳榔攤女店員遭剛假釋出獄的賀姓男子襲胸,賀「得手」後猛踩腳踏車開溜,立刻跳上機車追人。蘇姓男子數分鐘後追上賀姓男子並壓制在地,警方據報到場逮捕賀,聞到蘇身上的酒味,測出酒精濃度值零點四五,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蘇;檢方依法起訴。嘉義簡易庭審理認定蘇觸法,判他二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六萬元;蘇上訴主張,他知道酒駕有錯,但他見義勇為,希望法院有不同考慮。嘉義地院合議庭認為,當時情勢緊急,不可能期待蘇步行、奔跑、即時攔計程車或搭路人的車追歹徒,且強制猥褻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與法定刑兩年以下徒刑的酒駕相比,前者侵害法益程度遠高於後者,構成阻卻罪責理由,改判蘇無罪。檢方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本案不宜以欠缺期待可能性作為阻卻責任的事由,就算當時除了蘇以外,沒人能追捕準現行犯,但追捕準現行犯不是蘇的義務;蘇藉由提升用路人傷亡風險的手段來追人,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判決有罪但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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