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車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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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擬提出「無人載具創新實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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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或科技部。 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國際大車商及科技公司積極投入無人車自動駕駛(下稱無人車)研發與道路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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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政府也著手法令規範之制定。但交通部如僅以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子法作為無人車測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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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若干法律問題或障礙待排除。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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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車上路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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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進階到專用車道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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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人車輛的登記、隨車測試人員資格認證、無人車軟硬體設施審查、無人車號牌核發、行駛路段時段審核、保險範圍與賠償責任規範、甚至無人車實驗測試資料(俗稱黑盒子)的強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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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涉及中央及地方公權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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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用路人權益保護,現行交通法律並不足以規範,亦非交通部的行政規則可涵蓋。其次,無人車如在道路實測,萬一肇事,縱有隨車測試人員,其肇事「行為人」究為車商或為隨車測試人員?應否負刑事責任?誰負?或因自動駕駛無「行為人」,所以刑事上不須負責?所有受害之人、事、物能由保險受償?此皆有待立法明定。第三,無人車測試發生意外事故之責任判定,涉及無人車黑盒子資料、實際路況環境、其他用路人行為之綜合解讀,恐非各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所能勝任,有賴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科技部門之加入,或委其鑑定;公路法就鑑定委員會之運作方式,宜在其子法中作進一步調整。鑑定結果如涉民事賠償或保險理賠,甚或刑事責任,交通部更應未雨綢繆。第四、無人車上路測試前,目前已商用並逐漸普及的無人車相關輔助系統(如電腦自動停車),如裝置在現有車輛上,如因車主接受系統建議,改由電腦自動停車卻肇事致生損害於他人或財物,此類車主與車商糾紛,因相關停車輔助系統買賣契約,未明確約定黑盒子(含資料)的所有權歸屬(事實上是車商有意保留),致令肇事原因無法澄清,再加上現行法律並無介入空間,亦應立法解決。科技發展永遠超乎人類想像,行政院應主動立法,及早填補現有法制規範之不足,讓無人車上路測試有所依據,才是最重要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