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貼臉是因為撿筆呀? 高院認定女股東與業務偷情

柯姓科技公司業務外遇陸姓女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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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發現兩人在車內親吻、擁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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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一起進汽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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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告妨害家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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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提損害賠償訴訟。雖然刑事部分柯、陸女獲檢方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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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桃園地院民事庭認定兩人侵害柯妻配偶權,判他們連帶賠償20萬元。柯與陸女上訴,柯妻追加再求償20萬元,高等法院判兩人須再賠8萬元。柯姓夫妻2003年結婚。柯妻指控前年9月8日下午,丈夫開車載陸姓女股東到新竹一家汽車旅館,2個小時後才離開,她和警察進房查看,發現浴室、床單上有毛髮、體液,可見兩人已超越一般的社交行為,丈夫也違背了忠貞義務。 柯姓男子辯稱,他是公司的業務,陸女則是股東,那天他和客戶開完會,隨即向陸女口頭匯報,不過「她有時差問題」很累、想休息,因此載她去汽車旅館,兩人沒有不正當的行為。陸姓女股東也解釋,雖然孤男寡女共處一室,但她沒有侵犯柯妻配偶權。高院勘驗錄影光碟,2017年8月11日柯與陸女同車,陸女傾身向開車的柯,柯也傾身靠近她,兩人臉貼臉10秒。這兩人卻說是因為要撿原子筆才會靠近,稱這是「錯位錄影」。合議庭認為兩人的臉貼這麼近,很難相信只是恰巧要撿筆。而進入汽車旅館部分,柯、陸女也推說如果不能進汽車旅館,這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遷徙自由。高院則指,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交友的自由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柯是有婦之夫,卻和陸姓女股東結伴進汽車旅館,已侵害柯妻配偶權。「可以休息的場所眾多,何須特地前往汽車旅館?」高院合議庭認為柯與陸女辯詞有違常理,並說明侵害配偶權不以通姦、相姦為必要,衡量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判柯與陸女連帶賠償28萬元才合理。陸姓科技公司女股東與已婚的柯姓業務到汽車旅館偷情,事後辯解因「有時差、很累」才到汽車旅館休息,沒有不正當行為。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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