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害命促使政府宣示修法重懲。 記者侯永全/攝影 分享 facebook 法務部三日指出「將研議酒測值達一定數額以上視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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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否表示修法後酒測值達一定標準者皆一併以刑法之殺人罪論處?我國刑法將故意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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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強度較弱者為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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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行為人知道會發生這個結果且容忍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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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可簡單解釋為行為人可以坦然接受結果的發生。刑法亦將過失分為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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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強度較強的為有認識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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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行為人知道可能會發生這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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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希望也不認為會發生。故意和過失的界線在於行為人是否「容忍」事件結果的發生。 若將酒測值達標者以故意殺人論處,即代表法律認定酒測值達標者主觀上必定有造成傷亡也無所謂之想法。筆者認為有幾點需要討論。第一,考慮一般情況下一般人不會坦然接受自己造成他人傷亡,酒測達標應也未必表示其主觀上認為造成傷亡無所謂,依故意殺人罪論處實為不妥。第二,此一擴張刑罰適用的做法可能有違刑法之謙抑性原則,酒後駕車行為固為大眾所深惡痛絕之事,但應注意到,刑法之謙抑性原則乃在保護人民之權利受到國家濫用刑罰的侵害,故刑法應被視為不得已之最後手段並小心使用。第三,此作法可能有違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即手段並非可達目的的最小侵害手段。酒駕應被遏制,但政府部門不應為了急於滿足民意而倉促修法,導致立法不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