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租屋自殺 妻作保須賠房東6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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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以房子價值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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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余婦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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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余婦賠償61萬餘元。
不過余婦人在事發後拒不出面,也不知去向,房東即使勝訴「也不見得拿得到錢」,房子成為凶宅後,房東可能得概括承受。
桃園地院調查,余姓婦人的丈夫邱姓男子,2年多前和妻子鬧意見而搬出去住,由妻子當租約的連帶保證人,邱租下一戶公寓,在租約未滿前,疑欠債等問題,在租住處後陽台上吊自殺,遺體隔了3天才被發現,屍臭四溢,鄰居議論紛紛,事發後,房東認為房子變成凶宅、價值減損,也很難賣,向余姓婦人求償。
法院審理時,余姓婦人沒有出庭,也未做任何答辯,法院查出她已搬離老家,不知去向。
法官檢視房屋租約,其中載明「房客應注意使用房屋,除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過失造成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毀損應包括客觀價值的降低,因余姓婦人是連帶保證人,視同主債務人,房東主張她要為價值減損負責。
法院委託估價師針對房客在屋內上吊自殺鑑價,經比照鄰近區域房地產價值後,估價師認定變成凶宅後,房價折損18%以上,核算是61萬餘元,法官以余姓婦人是租約連帶保證人,判她要為這筆房價減損費買單。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 ( 要救救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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