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因看好甲上市公司獲利良好且配息率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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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續分批買進該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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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長期持有。某日他發現該公司預定辦理現金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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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現金增資價格低於市價一定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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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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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要如何才能參與現金增資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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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如何?投資人保護中心(投保中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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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及證交法第28條之1規定,於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除經股東會決議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的個案外,發行新股經扣除保留予員工承購及對外公開發行的比例後,剩餘股數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分比例盡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張先生可先行確認,甲公司於通過現金增資案的股東會中,如未決議原股東全數放棄現金增資優先認購權,應即有認購現金增資股票之權利。一般股東會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常見原因為增資股用於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增資股全數採詢價圈購方式公開承銷,或是上市櫃前之現金增資等情形,投資人於接獲股東會開會通知時,可特別注意現金增資相關議案之說明內容,並可出席股東會表達意見。投保中心進一步說明,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載有一定的繳納期間,公司依上開規定通知原有股東限期優先認購,屬於附失權預告的新股買賣要約,因此,原股東如未於期限屆至前行使其新股認購權,即未依認股通知書所載內容完成繳款、向公司表示認股意願或依公司法第273條填寫認股書,則於認購期間屆滿後,即會喪失該權利,此為公司發行新股程序的強制規定。此外,若公司採催繳方式辦理現金增資,即先行訂定一個較短的認股期間,其後再依公司法第142條定一個月以上的催繳期間,實務上有法院判決認為在股款催繳期間催促繳納股款之對象是認股期間已認股而尚未繳款之認股人,不包括未行使認股權之原有股東。另若外國公司於我國掛牌者,依證交法第165條之1規定,並無繳款期須達1個月以上規定之適用,一併敘明。投資人若有參與認購意願,投資人可先行於公司所發布的相關重訊中,查得股款繳納期間,若期間前仍未收到可逕洽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洽詢及儘速申請補發。實務上,常見投資人於證券商開戶後,因各類因素發生住居所異動卻未向證券商變更通訊地址,導致通知信件未能寄達;就此,建議投資人留意更新證券商留存資料,以避免錯失重要資訊。附帶一提,即使已具備原股東認購資格,於該項現金增資以公開申購方式辦理公開承銷,原股東仍可參與抽籤。投保中心也提醒投資人,大部分現金增資個案雖然在募資時均存在正價差(即市價較承銷價高),惟認股日到增資股票發放日間存在時間落差,且新股掛牌後可能因認股人出售等因素而有較大賣壓,該價差幅度及是否實現仍有不確定性,投資人宜有正確認知或進行適當之避險作為;另有極少個案,因認股情形欠佳或內外部環境變動等因素,撤銷現金增資並退還已繳股款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