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陸資最重可罰2500萬 還可連續罰

陸資透過永豐金證券繞道來台買大同股票挨批罰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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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27日通過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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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類似案件的罰鍰額度上限提高為2500萬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金管會去年針對陸資透過永豐金證券繞道來台買大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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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開罰最重的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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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限陸資六個月內出清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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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評「罰太輕」。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陸委會所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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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額度上限提高為兩千五百萬元。陸委會經濟處長葉凱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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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也會授權主管機關如經濟部、金管會,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處以罰鍰。 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額度為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表示,去年大同案最高只能罰六十萬元,被外界認為過低,是這次修法動機之一;此次修正罰鍰為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不但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台灣。陸委會表示,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投資我國有價證券,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為有效遏止陸資違法行為發生,因此調高罰鍰上限;但因為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投資,不乏有小額投資的違規態樣,為符合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的彈性需求,罰鍰下限也下修。草案將送立院審議。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目前已有「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此次修法針對上述投資行為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並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的彈性需求進行裁處,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為配合修正條文,賴清德也指示經濟部及金管會及早配合訂定陸資違法在台從事投資相關行為的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媒體詢問,若陸資違法投資所得利益超過兩千五百萬元?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根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可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酌量加重處罰,例如所得利益一億元,就可在一億元內裁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修正草案也規定,對陸資其他違規,如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以及陸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都可罰五萬元至兩百五十萬元;也增訂微罪不舉規定,違規情節輕微者,可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就不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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