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農曆春節前發布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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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匯回海外資金所得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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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會計師林淑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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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最關注「投資收益」以及「財產交易所得」兩大所得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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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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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課稅年度認定以及證明文件的準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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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特別注意。林淑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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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方面,個人透過境外BVI公司轉投資,以BVI實際分配日認定課稅年度。她指出,針對這類所得,台商需要備齊BVI分配盈餘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表、銀行入帳資料等作為佐證,其中BVI相關財務報表必須經所在地或中華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 而如果是財產交易所得,則是以股票買賣交割日為課稅年度,需要準備的證明文件包含來源地納稅證明、持股證明以及交易契約書等,如個人無法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可以依實際成交價20%推定計算所得額。林淑怡表示,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台商海外帳戶未來將無所遁形,進而增加海外資金回台意願,她建議,台商在匯回海外資金前,須釐清資金匯回來源與性質,且透過專業機構協助與國稅局專屬窗口諮詢,釐清回台投資稅務疑義及證明文件內容,評估潛在課稅風險。此外,林淑怡表示,海外資金匯回不僅是稅務議題,更涉及洗錢防制等規範,因此需要更嚴謹的評估,未來是否透過專法給予減稅優惠,仍待後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