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控父猥褻 竟是幫離婚母爭取對她的監護

少女「小菊」(化名)控告父親「阿信」(化名)兩度猥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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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他無罪。起訴書指出,男子「阿信」於103年9月、104年8月間,兩度趁女兒「小菊」睡覺時,撫摸她的下體,經被害少女告訴學校老師後報警,檢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阿信」否認犯行,辯稱妻子 (現已離婚)常帶女兒深夜回家,也常常沒有回家,所以他不可能在晚上9點多對女兒性侵害。合議庭查出,被害少女證稱遭父兩度猥褻,卻於同日間在檢察官偵查,證稱「忘記了」、「記不起來」,法官查出警方製作筆錄是105年3月10日,同日檢察官偵查卻突然失去記憶,實難想像。法官查出,105年初,「小菊」的母親搬出住處訴請離婚,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小菊」突然跟她說遭父親猥褻,後來「阿信」與妻子協議離婚,女兒由她監護。法官還查出,「阿信」曾吸食毒品被裁定觀察勒戒,女兒害怕父親打母親,贊成父親母親離婚。合議庭認為,少女指控遭父猥褻,懷疑動機是母親要擺脫父親,且適逢母與父訴訟離婚及爭取監護權時,少女出於維護母親而被授意虛構;否則若少女確實有被父親猥褻,以少女與母親的關係如此緊密下,理應有很多機會向母訴說,卻選擇在離婚爭訟時提出,動機啟人疑竇,遂將他判無罪。少女控告父親兩度猥褻她,台中高分院查出他吸毒,女兒害怕父親打母親 ,有可能為維護母親而杜撰被猥褻,法官查出控告時間適值母訴請離婚,爭取女兒監護權時,懷疑被母授意虛構,判決他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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