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輔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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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長久以來農地工廠業者雇用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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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A地申請、B農地工廠工作違規樣態卻未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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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造成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困擾。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不久前立法院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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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工廠雖得以順勢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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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舉僅解決土地使用管制正常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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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農地工廠業者雇用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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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A地申請、B農地工廠工作違規樣態卻未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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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造成地方主管機關往後執法困擾。《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訂有雇主聘雇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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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雇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之規定。旨在禁止雇主聘僱無許可或許可已失效之外國人及從事不實之聘雇申請,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社會問題,同時利於外勞之管理,故作此規定。 勞工局違規稽查案件中,農地工廠業者有一特殊情由,即業者在A地有合法工廠登記的丁種工業用地,藉此合法申請外勞;旋即在B地鄰近的乙地農業用地上的農地工廠從事勞動,構成違規事實。但就現實層面分析,業者申請之初,早預做移工至B地工廠勞動準備,A地僅剩為符合申請規定功能,且通常原申請A地多因面積狹小,實際成為倉庫雜用,移工則自上班後長期於B地工作,亦即移工在同一工廠業者勞動,但因業者違規的農地工廠無法申請移工,形成甲地申請、乙地上班情況。以法律面言,業者仍屬違法無疑。但《工輔法》修法完成,政府替農地工廠「有條件除罪化」。因此,伴隨而生的農地工廠移工AB廠問題,在法理上有合法支撐餘地,如仍以過去標準執法,徒增地方主管機關執法窒礙,到了討論調整的時間點。建議中央單就農地工廠部分進行調整,在業者尚未完成合法化流程前、申請後的時間,嘗試建立臨時許可列管機制,使業者於申請期間內,得以暫時處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例外情形,即「經主管機關許可」指派外國工作人員變更工作場所,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造冊列管定期查訪,但仍不排除業者不得將移工借他人使用、雇用,甚至雇用非法外勞於B地工廠違規裁處的限制,促使法律與現實貼近「接地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