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代購來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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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開立兩張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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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為代購商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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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張則是代購業者所賺取的佣金或手續費收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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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代購商機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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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常常發現代購業者只開立佣金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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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沒有開立商品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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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遭補稅處罰。 依據財政部說明,「代購代付」平台業者的主要業務內容,是接受境內買家委託,向境外購物網站購買並進口貨物,該代購代付平台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而其所收取的手續費,也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及其施行細則,應視為銷售貨物,必須要以貨物的實際價格來認定銷售額,並訂立統一發票等書面契約供國稅局查核。稅局官員指出,開立代購商品發票單張時,除了要依照其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發票上也應註明「代購」字樣,未來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了代購的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代購之銷售額可以予以減除。舉例來說,代購的商品可能是一支1萬元的手機,而業者在此交易中收取500元佣金收入,這種情況下,該支手機即應開立一張面額1萬元的發票並註明「代購」,同時再另外開立一張500元的佣金收入發票。官員表示,上述狀況適用於應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果是因為月營業額未達20萬,而得以免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就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