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判決 夫通姦被離婚 獲分財產200萬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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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對財產創造過程均有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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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發生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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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能抹滅對家庭的貢獻。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桃園陳姓男子被妻指控婚後外遇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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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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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法官以即使通姦仍對家庭有貢獻,但應酌減額度,判前妻要分丈夫二百多萬元。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和楊姓婦人結婚卅多年,妻子指控丈夫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用在交女友及玩樂花用,兩人感情已生變。楊姓婦人去年訴請離婚,陳也反訴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雙方後來和解離婚,但陳堅持對家庭有貢獻、妻子財產比他多六百餘萬,請求要分一半、三百多萬元。 法院審理時,楊姓婦人表示,三年前夫妻曾簽協議,約定各自管理名下財產。她為兒子扶養費和經營店面,曾向友人借款二千多萬元周轉,婚後財產扣除借款後已無餘額,且前夫花心,婚後外遇不斷,所得都用在女友和玩樂上,對家庭貢獻度低,應免除分配額。兒子作證,爸爸自六年前就很少在家過夜,家中生活開銷都由媽媽支付,父親最多就是付水電費。不過,楊婦稱借款二千多萬元沒提出證據,證人也說沒要求寫借據,法官認定無法證明有借款。法官以夫妻間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基礎,在於雙方對財產創造過程均有協力,即使發生違反婚姻忠實義務的通姦行為,仍不能抹滅對家庭的貢獻,考量陳對家庭付出比妻少,法官把二分之一的請求權調整為三分之一,判楊婦付前夫二百多萬元。律師潘維成指出,夫妻如果是共有財產制,一旦離婚或死亡,夫妻一方可針對婚後共有財產請求一半的額度,不過法院可視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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