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組 中國執業律師)
實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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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銀行常須面對大陸不動產跨境擔保來台融資前「先出租後抵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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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必須有相對應保證銀行利益的方法。
台灣的銀行開始接受大陸不動產「跨境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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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在台灣融資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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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銀行在作為抵押權人評估貸款風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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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特別關注該抵押物上是否存在租賃關係。
《物權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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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抵押合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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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已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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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抵押設定後抵押物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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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情形在行使抵押權的法律後果上截然不同,具體可分為兩方面分析。
一、該不動產在設定抵押前,已經被所有權人用於出租,也就是「先租後抵」,則原租賃關係不受抵押權影響,銀行作為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後,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的買受人應該承受原租賃合同。
二、抵押權設立後,抵押物才被出租,也就是「先抵後租」,則不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先設定的抵押權可對抗後成立的租賃權,一旦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意味「先抵後租」的不動產在處置時,若租賃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新的受讓人仍可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要注意的是,大陸對於不動產抵押,規定為辦理登記時抵押權設立,抵押權人應關注在辦理抵押登記前,抵押人最好不要與第三人建立租賃關係。
實務中確實存在大量「先租後抵」情況,尤其是租賃期限長於銀行債權履行期限,這種情況下,銀行通常會要求抵押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銀行才能接受抵押物,如果抵押人確實因客觀原因無法解除租賃關係,必須有相應保證銀行利益的解決辦法。
台灣的銀行若接受大陸「先租後抵」的「跨境擔保」不動產抵押,則在辦理租金應收帳款質押登記時,可委託已在「中徵動產融資同意登記平台」註冊的常用戶(也就是大陸境內銀行,包括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在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中,將境外債權人登記為應收帳款質權人,並要求常用戶(即受託銀行)將登記證明編號、修改碼等資訊告知境外質權人。
銀行辦理租金收入質押的法律效果在於,一旦借款人無力償還債務需要銀行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受限於買賣不破租賃,導致無人買受時,至少銀行對於在租賃期限內,抵押人所享有的出租方尚未支付的租金收入具有優先有償權,與此同時,銀行還需要查看租賃合同,如果是一次性支付租金方式,則一般會建議要求出租人(抵押人)變更為分期支付租金方式,藉以保障銀行對未付租金部分的優先受償權。相反的,如果未將租金質押,一旦抵押人存在其他未受清償的債權人時,銀行可以租金收入作為抵押物的法定孳息為理由進行收取,但也只能與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對該租金進行分配。
抵押物若出租,按慣例會存在抵押人預收押金狀況,一旦抵押物被拍賣或變賣,處分所得價款不需要先償還押金,因為押金屬於承租人對出租人(抵押人)的一般債權,在大陸法律上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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