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吳姓男子在一家保全公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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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某社區擔任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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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多前保全公司被勞動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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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懷疑是吳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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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自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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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派副理拿同意書讓他簽。吳拒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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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往其他社區,擔任風吹雨淋、頂著大太陽長時間久站的室外哨點,他以公司降低勞動條件,主動解約,並以雇主不得因勞工檢舉或申訴而解雇,向保全公司請求給付資遺費。 法院審理時,保全公司指出,吳被調職原因是未告知公司就經手社區財務,違反公司規定,還拒絕接受公司檢查社區財務報表,因拒主管和公司的指揮監才調到其他社區站崗,吳又拒絕接受,曠職三天才將他解雇。法官調查後,查出在勞動部勞檢後,公司立即將吳調職,認定公司調整職務是不當動機,違反勞基法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且即使員工檢舉,公司也不能因勞工申訴而解雇,判決保全公司應付資遣費15萬餘元。園市吳姓保全被公司惡桃整調職,他主動解約訴請資遣費勝訴。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