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儀庭公開燒國旗遭北院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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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陳妙婷(左一)去年6月前往北院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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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焚燒國旗表達訴求。本報資料照片/記者鄭超文攝影 分享 facebook 故宮噴漆情侶檔陳儀庭、陳妙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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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國慶日率眾割壞10面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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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定其行為係為表達反對中華民國存在的政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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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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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無涉侮辱國旗罪,僅涉及毀損罪;又因被害人沒有提告,法院無權審理,因此判決無罪。法官判決固有其理由,但如此理由是否合於法律解釋通則,進而讓人民信服?顯然是頗有疑問的。陳儀庭等所涉的是刑法第一六O條的侮辱國旗罪,條文為「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陳等人既當庭承認公開割破國旗行為,因此構成後段並無爭議。如今判決會引起許多批評,主要在於法官認為陳等人只是為表達政治意見,不是在侮辱中華民國,而此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然則,刑法對於「意圖」、「侮辱」早有定義,絕非一人一把號可各吹各的調:意圖是指具有特定目的的內心傾向,侮辱是指輕侮蔑辱,更白話的就是指謾罵、嘲笑或足以貶損對某人事物評價即足。陳等人既表明「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這面國旗不該出現在台灣,它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請問如何能得出「並非侮辱中華民國」的結論?法官要不要舉例說一下,何種言論才算是輕侮蔑辱中華民國卻無關表達政治意見?其次,自二次世界大戰後雖已由國家主義轉為個人主義,國家法益的保護也並非指以國家為主體所應受保護的法益,但這並非是說國家法益就不必保護了了,而是指應調整為為保護個人利益而以國家權力作用為內容的法益。亦即,縱然認定陳等人的言論是政治表意、應受到憲法更高度的言論自由保障,但這也並非說明在政治相關表意方面可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法官仍應思及,若任由國民可恣意毀損國旗,究竟是否會侵損國家公權力,進而危及公共秩序與社會和諧的維護。直言之,如果認為毀損中華民國國旗無涉侮辱中華民國,不應論以侮辱國旗罪,就請開大門、走大路,要嘛政府就宣布台灣改國號、換國旗,中華民國國旗自然就無保護必要;要嘛就清楚表態不需要靠刑法來維護國旗尊嚴、促請推動修法廢了侮辱國旗罪;至不濟,法官也應依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意旨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侮辱中華民國卻還要中華民國憲法保護」、「法官連國旗都維護不了還有臉繼續領中國民國的薪水」...,這些來自人民對此判決最直白的反諷,正是說明,「這個國家」的人民與政府,如果只想透過玩這種法官造法或廢法的小把戲來遂行特定政治目的,只是徒增笑柄、對立與紛擾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