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高中女友性愛拍照 賠10萬

張姓男子拍下與高一女學生的性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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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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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十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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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和她的母親另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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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求償30萬元;高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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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沒有略誘少女脫離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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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賠償少女的母親,但須應賠償少女10萬元,全案確定。
張姓男子(36歲)2009年7月透過網路,結識就讀高一的少女。兩人交往4個多月,張帶少女回新北市永和區住處,發生性關係並拍照、存入筆記型電腦;張隔年約少女過情人節,再拍攝兩人的性愛畫面。
法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犯罪,辯稱拍照是少女主動要求,照片裡兩人濃情蜜意,沒有暴力、性虐待的情形,照片可說是兩人愛情的見證。
少女的母親指出,張姓男子侵害女兒身心健康,影響女兒對兩性關係的態度,女兒目前接受心理諮商,她身為母親,哀痛欲絕。
高院審理認為,張沒有略誘少女脫離家庭,不能認定少女母親的法益遭侵害,但張男明知少女未成年,仍拍下猥褻照,應賠償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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