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首度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詐騙集團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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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趙姓男子短短2周詐得2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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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判處2至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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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得強制工作3年;起訴檢察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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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桃院的里程碑也符合修法精神。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各在去年4月19日、今年1月3日大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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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3人以上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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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強暴、脅迫、詐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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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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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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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組成具「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所指並非立即犯罪而隨意組成的集團。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蕭世昌表示,本案是桃院首宗以組織犯罪防制條對詐欺犯判刑案例,修法後要件明確、認定具體,代表對詐騙集團有更明確的法源規範,而規定的強制工作往往比服刑更具嚇阻力,他認為「這是個好現象」。檢方調查,葉男(19歲)去年7月透過張姓友人招募加入台灣、大陸共組的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頭、收水工作,負責指揮監控車手並收取詐騙款項向上繳回,後來他再拉攏同齡的趙姓同學加入擔任車手。同年8月2日起,該集團陸續向4名婦人以「兒子被綁架」、「兒子買海洛因、K他命欠錢」等理由,一共詐取245萬元現金及價值10多萬元金飾,透過趙和同夥將詐款交付葉,葉再上繳組織源頭。法院審酌,葉向下游車手付車資、負責收水,2周內詐騙4次,顯見該集團非偶然成立,以詐術騙取財物和不詳上游分潤,符合牟利性要件,並依組織、詐欺各判葉、趙有期徒刑4年2個月、2年,2人均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該案起訴檢察官指出,現今詐騙集團猖獗,滲入桃園地區許多國、高中學校,有學生當車手賺取詐款百分之1、2的報酬,僅僅幾萬元卻是極大誘因,導致青少年淪為集團成員,甚至當上幹部拉攏同學一起加入。檢方表示,車手對詐騙集團而言如「免洗筷」,用完即丟隨時能遞補,導致檢警抓不勝抓,在通訊軟體掩護更難追溯上游;檢察官也認為,本件首宗以組織條例將詐騙車手判刑案例是桃園地院的里程碑,符合修法精神也回應民眾對司法的期待。桃園地方法院。記者曾健祐/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