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會前議員曾王雅雲曾在議事廳為議長選舉亮票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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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市長賴清德激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台南市議會前議員曾王雅雲五年前正、副議長選舉時拒絕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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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民進黨開除黨籍。她向法院提起確認黨籍存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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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均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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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高法院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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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她仍保有民進黨籍。最高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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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適用二○一七年公布施行的政黨法,而應依當時的人民團體法、民法相關規定審理。依人團法和民法規定,開除社員必須經總會決議,但民進黨當年是由中評會做成裁決,非黨員代表大會做成或追認,違反規定。最高院認為,案件事實明確,只是法律適用問題,因此不廢棄發回更審,而自為判決認定曾王雅雲黨籍存在。 曾王雅雲主張,民進黨台南市議會黨團會議二○一四年推舉賴美惠與郭信良參選正、副議長,並要求黨團成員簽署亮票承諾書、辭職同意書、辭職撤回權拋棄書,但她認為自己是民選的市議員,且議長選舉採無記名投票,她依法沒有簽署文件的義務,是黨團決議不符民主原則。一、二審均認為,民進黨中評會有權利除名且有正當理由,判曾王雅雲敗訴,她上訴,最高法院改判黨籍存在確定。曾王雅雲昨天聽到判決結果顯露喜悅,她說,當時民進黨要提名議長人選時,她就有提議要經過初選,否則不符民主程序會讓黨內部分人看不下去,自己沒有對不起選民、也未跑票,只不過是因為她到美國,且回國後民進黨都沒人拿三張同意書給她簽,民進黨議長選舉失利就拿她開刀,遭開除黨籍。她說「如今我不想罵誰,只謝謝司法證明我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