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凌虐新定義:非必要的非人道待遇

洪仲丘案外界聚焦於該怎麼畫國軍「訓練」與「凌虐」之間的紅線。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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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定義部隊中凌虐是指「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等軍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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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軍人受凌辱虐待的非人道待遇行為」。
草案說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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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負保國衛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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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如各梯次基礎、深造教育班隊)、訓練(寒、暑、山、傘、基地訓練)、勤務(特戰、空勤、水下作業)及作戰(如艱鉅作戰指令)勢必從嚴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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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凌虐定義不明、動輒涉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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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將使幹部不願施以訓練、派遣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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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於陸海空軍刑法另定義「凌虐」。
國防部舉例,像兩棲部隊的「天堂路」訓練測驗,學員於石礫上打赤膊攀爬、翻滾、做蛙人操,幹部在旁嚴厲訓斥或喝令,若依社會一般觀念,恐已符合凌虐;草案因此新增凌虐定義為「非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的非人道待遇行為」。
草案同時授權國防部依各項部隊教育、訓練、勤務及作戰派遣,或救災、演習期間的軍事應變作為,就性質、目的、態樣、強度及必要性等作出綜合考量,進而訂出適切合宜的實施範圍,以供國軍幹部遵循、判斷。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說,國防部已要求相關單位檢討;未來將採正面表列方式,敘明特定兵種可實施的高強度訓練,讓部隊訓練與執行任務有所依循。
出身空降部隊的陳鎮湘表示,軍中不同職務操練標準不一樣。例如,交互蹲跳對傘兵是基本訓練,必須訓練腰、腿的力量與協調性,否則跳傘著地時容易摔斷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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