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 愈改愈僵固、官僚

「法官法」草案配合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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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引進更多外部人士參與評鑑過程。圖/取自總統府Flickr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八日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法官評鑑組織、適用法律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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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為法官個案評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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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有無監督處分權或懲戒移送權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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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立委、審、檢、辯、學界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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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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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恐難定案。依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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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一○一年至今年三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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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六十二個評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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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多數是六個以下,最多也只有十五個評鑑案件。又評鑑案件種類繁多,樣態不一,當前由法官代表三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四人共十一人,任期二年,所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僵固組織形式,實難就要對各類複雜生活事件作出裁判的法官,進行公正合理的評鑑。 但更加不妥的是,立委尤美女所提修法版本,不但將法官代表減為一人,更新增法評會設專任委員五人,由非法律學者、社會團體代表、律師等出任;外部委員更指定要「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的非法律學者和社團代表。而最糟的是,新增專任與召集委員為簡任、特任官,更加重了評鑑委員會的僵固性及官僚性!筆者認為,宜依大學禮聘學位考試委員方式,建構靈活化、動態化、功能化、任務型化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司法院可事先建置由各相關部會推選出來的,專精各生活事件法官、學者、專家之法官評鑑委員候選名單,一有評鑑案件,即送司法院院長遴聘,組織七人或十一人之法官評鑑委員會。又法官評鑑是專業、辛勞,需要認真投入的工作,應給予委員們適當酬謝。現行兩千元出席費,要人開會七、八小時,恐非人道待遇!另法官法第卅條規定法官之個案評鑑,但第卅一條,卻規定法官全面評核。這是一個不應將法官全面評核,規定在章名為「法官評鑑」之立法混淆與錯亂。相較於同採「司法多元主義」的德國,人口八千三百萬,各級法院有一千六百餘個,法官總數為三萬五千名,而我國人口為二千三百萬,但民刑、行政、智財、家事等各級法院總數不到五十個,專職法官約二千餘人。《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修正草案雖增加司法院一千多員額,但仍遠不如德國,在司法血汗、司法遲滯的情境下,要將法官評鑑規模全面化,恐非妥適!又為避免評鑑程序不當困擾法官、影響審判,似可參照英國「司法行為調查辦公室」或歐洲司法委員會聯合會之制度,設置類似機構,公正篩選人民對法官評鑑的請求。且應參考德國法制,賦予受評鑑法官有權諮商專家、表示意見機會,並明定於法官法中。法官評鑑制度實施七年以來,各界多有異詞與批判。因此,應廣納法律及其他非法律專長的學者專家,動態組成法官評鑑組織,建立評鑑請求篩選制度,給予受評鑑法官法定程序保障,來從事法官評鑑制度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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