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案例看佩槍警為何殉職?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乘客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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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各界及基層警員呼籲修改警械使用條例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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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啟動修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一位年輕優秀鐵路警察在佩槍執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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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制伏歹徒卻不幸被刀刺殉職;在痛心傷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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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審視原因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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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減少或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但目前所見似乎只是配置電擊槍、增加員額、雙警執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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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沒有人談到是不是養成與在職教育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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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如何改善養成與在職教育的缺失? 警察違法不當(不在法定情形下使用,且方法過當)使用槍械,或執勤不帶槍械,致嫌疑人、第三人、員警傷亡案件,幾乎年年都有。警政署在這些案件發生前後,編列龐大預算,換發新槍新制服,卻捨不得以最少經費檢視養成與在職教育是否出問題。二○○九年十月,高雄火車站前警匪槍戰,近距離對開廿三槍,歹徒擊中警察防彈背心,彈頭嵌在防彈背心胸口位置,電視報導訪問警察的長官,卻說警察朝歹徒大腿射擊,把此案例當作在職訓練教材。此案最大錯誤是,歹徒開槍射擊警察致命部位,而警械使用條例第九條、七條規定,情況急迫時,警察可直接射擊歹徒致命部位,解救自己,但是本案警察卻違背安全規定,全朝歹徒大腿射擊,他的長官更把這案例當作教材,可見警察的養成與在職教育有疑義。鐵警殉職案件,錄影資料顯示他朝咆哮嫌疑人走過去,這個時候警察的勤務是盤查,如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執行盤查勤務,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得使用警械。如在嫌疑人前面,高喊不要動高舉雙手,再檢查,且能正確使用佩槍,是否會有不一樣的結果?案發後有討論在密閉的空間如何使用槍械,然這個案例,警察面對與犯罪嫌疑人,在沒有其他人的列車走道上,近距離不到數公尺,如受過專業射擊訓練,擊中歹徒致命或非致命部位,似乎不難;而若增佩電擊槍臨場不取出使用,仍非解決問題的方法。二○○九年十一月大直派出所賴姓警員,逮捕通緝犯未上銬即送上巡邏車後座,巡邏車抵派出所門口,歹徒從背包取出水果刀,一手勒住警察,一手持刀猛刺警察致死,在巡邏車外目睹全部過程的警察同事,卻採取以槍擊破車廂玻璃打開車門逮捕現行犯的作法。這個案件,顯示警察逮捕通緝犯時,未確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三○條附帶搜索規定;而且最大錯誤,是警察同事不知依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直接開槍射擊歹徒致命部位,解救同仁性命。而警政署在本案發生後,竟然才發現並不是配發給每個警察公用手銬,而是許多警察自費購置,事後以發給每個警察公用手銬就了事,沒有看到改善養成與教育訓練的作為。這些殉職的警察都相當年輕,沒有適當的養成教育與在職教育,就讓他們佩槍去執行勤務,以致在沒有實境反覆練習制約反應,法規不熟,技術欠佳沒有信心下,當然不知道如何臨場執行法律保護警察的規定,更不敢正確用槍,保護自己。Expect the unexpected(預期會出現意外狀況)防衛執勤觀念,在許多國家警察養成與在職教育中,已被列為必要觀念,且依這觀念編列實用教材,讓員警能夠在現場直接正確反應。如果警察有一天需面對槍戰,且射擊致命部位,只有對著不動的靶紙射擊的訓練是否足夠?如果能夠提供良好養成與在職教育,就可減少或免除因公傷亡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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