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私用觸法? 有模糊空間

台北市工務局駕駛拿公務垃圾袋回家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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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絲漢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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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物用在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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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得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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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從客觀行為來認定使用者是否有不法意圖;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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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有貪小便宜的心態,就不用擔心觸法。
絲漢德表示,公務員常將公務單位購買的紙、筆、電話等物品作為私人使用,有時會被廉政署依貪汙罪嫌移送,私人企業就會依侵占等罪嫌提告,這時檢察官或法官會了解使用人是否有不法意圖,以論斷是否違法。
舉例來說,如果臨時有急事要聯絡家人,透過公務電話聯絡,時間也不長,會被認為是偶發狀況、沒有犯罪意圖,沒有觸法;但假如子女在國外讀書,主觀上明知用自己的電話打會很花錢,所以用公務電話長時間、經常性撥打,就有可能構成詐欺得利及背信等罪。
也就是說,將公物用在私人用途,有程度上的差異,不見得所有行為都觸法,檢察官還是會從客觀的行為,來判斷使用者是否主觀上有據為己有的犯罪意圖。
絲漢德指出,一般人會觸法,大部分都是貪小便宜,認為不用白不用,或只是拿幾個、不會很嚴重,但事實上這些物品被認定是公務上的必需品而用公家費用購買,就應該用在公務上,而不是作為私人用途。免除投機心態就不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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