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救災/消防署草擬 四大現場得不進入

圖為2018年4月發生於敬鵬桃園平鎮廠火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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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奪去5名消防員與2名移工性命。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近年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敬鵬工廠及台中市大雅工廠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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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進入救災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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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根據新修消防法草擬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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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入室救援」是危險性救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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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四大災害現場情形得不進入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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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安全就沒有救災!」消防署最近針對「退避權」發函各縣市消防局調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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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含「人命危害」、「燃燒現象」、「化學品」及「鐵皮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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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四種災害現場狀況,只要符合其一,經指揮官下令或帶隊官同意,得不進入室內空間救災。 根據草案,救災人員應以自身安全及風險評估為優先考量,確認無人受困待救,得不入室救災,若有高火載量或特殊燃燒現象等無法控制情勢之虞,研判不能確認救災安全,同樣得不進入救援。因消防員搶救工廠或實驗室火警常置身險境,草案列入危害化學品燃燒或外洩,且致災物種類、數量及特性等資訊不明,否則採不當方式打火,例如用水施救禁水性物質,反讓火勢更猛。對於輕量型鋼結構工廠,消防署研擬從受理至到場逾廿分鐘,且現場儲存物質不明,得不進入救災,理由是火場溫度可在五至十分鐘竄升到五○○至六○○度,鋼料強度減少一半,鐵皮屋恐倒塌危害消防員。草案規定,消防隊不入室救災時,應防止火勢擴大延燒,無法立即撲滅時要局限火勢,部署水霧保護附近建物,或運用雲梯車制高觀察、射水冷卻,通風排煙及破壞門窗射水,並在火場下風處派員警戒。若須進入工廠、倉庫或地下室打火,消防員可能遭遇閃燃、爆燃或建築結構倒塌,甚至踩空墜落、被掉落物砸中或觸電、碰到劇毒物,光是火勢及濃煙急速擴大,就會阻斷退路,危險因子太多,消防署要求指揮官提示隊員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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