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鄭姓男子於1998年、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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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以噴辣椒水、拉進草叢連續性侵2名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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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躲了18年後再度指侵1名國中少女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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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比對他的DNA發現和陳年舊案嫌疑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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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在追訴期剩不到2年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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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依強姦罪等判鄭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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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部分則判7年10月。檢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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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歲鄭男2016年9月1日持防狼噴霧劑攻擊1名剛放學的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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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住她脖子拖進草叢恐嚇「再大叫掐死你」並指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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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下體流血、光著腳邊哭邊跑回家,警方在現場找到少女遺留的內褲、鞋子,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鄭7年10個月定讞,鄭已入監。 警方比對鄭DNA,發現和18年前1名連續性侵犯相符,檢方簽分查出,鄭在1998年8月7日凌晨騎1輛野狼機車在平鎮區尋找下手目標,從背後靠近1名28歲女子,攔下後用辣椒水噴她眼睛,並掐住脖子恫嚇「不乖乖就範,就殺」,還出手痛毆她頭臉,女子遭打暈後慘遭脫褲強姦。隔年5月11日晚上7點多,鄭又騎車轉往八德區作案,見另名19歲獨行,逕將她強行推進溝渠,再用雙手勒住脖子,最後拉近一旁偏僻的竹林中,女子尖叫反抗,仍不敵鄭氣力遭性侵得逞。2名女子驗傷後都在下體採集到精子細胞DNA,但當年刑事局資料庫中並無相符對象,加上案發地偏僻無監視器,警方始終追查不到嫌犯下落,未料鄭躲了18年再度作案,才在20年追訴期滿的最後2年落網就範。法院審理時,鄭以當年有服用安眠藥,對於案發過程沒有記憶作為抗辯,但不被採信;院方認為,鄭朝女子噴辣椒水恐嚇,當時對方已不敢反抗仍遭毆臉、掐脖,超越一般性侵強暴手段,根本是惡質性變態行為。判決指出,鄭為滿足性慾,連續對女子強暴、凌虐,惡性實屬重大,其1998年所犯適用修法前之強姦罪,判處7年,1999年所犯強制性交罪判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鄭連續性侵2名女子,躲了18年才落網。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