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警政署別做防酒駕缺口

立院三讀通過加重酒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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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遏止層出不窮酒駕事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酒駕已是全民公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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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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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酒駕及拒檢、拒測的罰則;提醒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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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防範酒駕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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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權部分出現缺口。有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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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眾認為酒駕「無差別臨檢」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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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測站警察攔檢,一審判民眾勝訴,原因是法官認為,根據警政署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如果看不出駕駛人有「疑似酒後駕車」情形,警察就沒有權力攔停,既然攔停不合法,民眾不配合,自然無需受罰。 該案後來雖改判民眾敗訴(尚未定讞),但不同合議庭法官都認為,依警政署行政規則,「警察必須先觀察到有疑似酒後駕車情形,方能攔停車輛」,若成為實務上的通說見解,未來警方查緝酒駕,將非常困難。如警方只能攔查有異常駕駛行為車輛,無異是跟駕駛人說,就算喝了酒,只要開起來正常,警察也攔不了,這要如何防範酒駕?罰則訂得再嚴,也只是形同具文。法官依法判案,並沒有錯,錯在警政署的行政規則,造成第一線執法員警困擾。事實上,《警察職權行使法》已授權警察可以攔停行經酒測站的車輛,查證身分,過程中自然就可觀察駕駛有無酒駕情形,判斷是否要實施酒測。這授權卻被警政署行政規則自我限縮。在易酒駕路段,隨機性的攔停車輛,觀察駕駛者的言談、呼吸來判斷是否酒駕,影響民眾權益非常輕微,所保障的公共利益卻非常巨大。給予第一線員警這樣的授權,完全沒有違背比例原則及大法官解釋意旨。防範酒駕,需要社會各界努力及民眾支持。除加重酒駕刑責,增加臨檢密度,也希望警政署能夠修改這項與實務脫節的規定,讓執勤員警有更堅強的法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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