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歲的郭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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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到新店某飯店參加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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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廁時因地面濕滑跌倒撞傷下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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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飯店致贈2千元慰問金;但郭女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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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來治療和復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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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不聞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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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向消保官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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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最後以6萬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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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允諾加強安全警示。
郭女認為,2年來她多次治療、復建,還做除疤手術,期間飯店僅零星電話關心,除2千元慰問金外,其他相關治療費用全無,因此求償醫療、精神撫慰金及工作損失等費用共18萬元。
不過飯店認為,廁所屬飯店會館外公廁,相關設施均符合安全,對郭女在飯店外廁所滑倒受傷,第一時間陪同就醫,也派經理親自慰問致歉;但由於郭女就醫單據不完整,沒辦法實報實銷,但飯店強調,有誠意圓滿解決。
雙方經2次調解後,最終以6萬元和解,並承諾日後加強安全警示設施。
消保官周繼雄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安全的設施與環境,若恐危及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等。
周繼雄表示,雖然飯店業者指廁所屬於館外公廁,但消費者會到該處上廁所,應屬飯店設施,因此業者在打掃、地面濕滑時應放置警告標誌,提醒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