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偵辦通姦案的勘驗手段引起當事人提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偵辦通姦案的蒐證手段引起當事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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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後引起各方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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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檢察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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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的勘驗行為縱然不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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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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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得說得過去,尤其不宜親自動手。北部一名檢察官說,檢察官在偵查庭是「將」,可指揮的「兵」很多,包括法醫、法警、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如果認為要採集被告尿液、血液或毛髮,可以請法醫、法警去做,自己只要隨行監督程序即可,沒有必要親自動手。 舉例而言,性侵案或妨害家庭案的男性被告常辯稱自己不能勃起,否認性侵、與她人通姦,較妥適處理方式是開立鑑定許可書,請醫事人員鑑定,再用客觀證據判斷被告是否說謊。一名女檢察官說,偵查庭中檢察官可做的即時蒐證是當庭勘驗,比如傷害案、性侵害案、妨害家庭案,有證詞指當事人身體隱私部位有痣、有斑、有胎記、有體毛等,常被視為重要證據;檢察官可命當事人脫衣,用眼睛確認,「難道檢察官要拉一拉毛是真的還是假的嗎?」檢察官動手觸及當事人,不管有無違法都可議,徒留他人話柄風險。資深檢察官說,刑事訴訟法授權檢察官可勘驗、鑑定查案,勘驗、鑑定都是調查方法之一,檢察官的專長是辦案與法律適用,有時被告狡賴需強制鑑定,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精神鑑定,但也從來不是由檢察官自己動手做。莊珂惠被爆料不是第一次,她去年初才因彰化地院法官陳彥志不准押一名妨害性自主被告,當庭罵陳「腦袋不清楚」,差點被依侮辱公署逮捕,但事後法官不押的裁定遭上級審撤銷;此次她又因偵辦通姦案的蒐證手法遭當事人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