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單位付實習生薪水 不符實際

不少在校生利用暑假到業界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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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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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提供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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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就須給薪。圖為台灣首府大學實習旅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七月一日上午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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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位大學生準時到達辦公室來辦理暑期實習報到。十點鐘有一位實習生出席了專案會議。他的指導老師是本單位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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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議中指著這位實習生說:「他所念的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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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本單位的業務完全相符耶。我們剛好有一個大型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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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請他來當專案經理,負責總其成吧。」我趕快攔阻她:「不行。他現在連緊急逃生出口都還搞不清楚,怎麼能夠負責專案,而且總其成?」最後在單位首長裁示下,實習生不必負業務成敗責任。這是真實的場景。依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學校進行產學合作的單位包含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和學術研究機構。這四種單位都有各自的任務,沒有誰是以教育大學生為目的而存在。 這兩天學生暑假實習引起的話題是,學生如果實習時有從事於學習或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合作單位應該支付實習生薪水。其實說「薪水」或「工資」是錯誤的用語,依據勞基法定義:「勞工是指受雇主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工資是指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實習生並沒有和合作單位簽訂勞雇契約,除了短期實習外並沒有要繼續工作的意思,所以雙方並不存在雇傭關係。但高教工會顯然認為,學生如果有工作的事實,老闆就應該付錢。這是背離實務的想法,理由如下:一、基於學習考量:人人都明白,要學會知識或技能的唯一道路就是「做中學」。所以學生需要實習,但合作單位不一定需要學生。二、基於風險考量:合作單位如果是製造業,引進生手實習生,有可能會造成產品的不良或廢品率增加,甚至導致安環上的危害。如果是行政單位或服務業,有可能因為實習生的不諳操作,造成公文失誤,或是服務不當引起糾紛或複雜的客訴案件。讓實習生上陣,合作單位實在是提心吊膽,承擔很大的風險壓力。三、基於預算考量:合作單位如果是公家單位,所有的薪資都跟員額綁在一起,員額又跟考試任用綁在一起,未經國家考試合格任用的實習生,當然不是公務員,怎麼可能領薪資?如果是民營機構樣樣要精打細算,考量到實習生實作的弊大於利,可能早早就打了退堂鼓。在此建議教育部、勞動部、高教工會等單位不應背離事實。企業接納實習生,其實已經承擔了風險與成本,還要撥出人力與時間去教導大學生,如果再要用立法或其他方式強迫合作單位支付津貼給實習生,恐怕有朝一日會淪落到沒有單位願意讓學生實習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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