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蔡姓婦人與情夫王姓男子到汽車旅館開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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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公逮個正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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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擔心壞了名聲求老公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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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跟她索取100萬遮羞費才願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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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派出所簽下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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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她當天下午匯款後,先生卻未撤告,讓她及小王都因妨害家庭罪各被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她不滿,向法院提出要求先生返還該筆款項及被易科罰金的6萬1000元。案由法院審理。
蔡姓婦人因工作關係,認識小王,發生婚外情,今年年初,他們在汽車旅館幽會,被先生會同警方逮獲,帶回派出所調查。她央求先生原諒,先生要求她100萬元的遮羞費,並匯入他父親的戶頭,他就撤銷妨害家庭罪告訴。
她同意,兩人當場簽下和解書,她在當天下午就匯錢到公公戶頭,事後先生卻未撤告,讓她及與小王被起訴,各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1000元,她繳清罰金,委託律師提告,要求先生返還該100萬元及負責罰款金額。
她的先生委任律師則說,蔡女匯入的錢,是客戶匯入公司的貨款,客戶先將錢匯給她,要她轉入她公公的戶頭,不是她本人的錢,她先生才提出告訴,沒有毀約情事。
法界人士表示,依照民法規定,兩人不管口頭表示或簽下契約,雙方就應該履行契約內容執行,如果真的拿到該筆錢,就不能提出告訴,但如果先生能證明該筆錢是公司貨款,那就另當別論。該案中老公已拿到遮羞費就必須依契約撤銷告訴。而法官在判刑時也應依照當時和解書斟酌刑度,避免往後延伸的法律糾紛。據悉,案發後,兩人已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