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離開吃肇逃罪 13年後等到釋憲:高興!

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宣告刑法「肇事逃逸」罪文義不清、刑度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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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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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替盧姓當事人聲請釋憲的律師李永裕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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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聽到消息時相當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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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原以為「沒希望了」。大法官昨認定「肇事」文義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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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處理「逃逸」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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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認為民眾遇到車禍時,不管責任歸屬,留在現場並報警仍是上策。盧姓男子2003年時將車停在淡水淡金路邊,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0.2公尺,結果楊姓騎士卻撞上,造成血胸、肝臟撕裂傷。不過盧認為當時他人在車上好好的,是楊自己撞上來,他直接離去,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7月,緩刑2年定讞。李永裕認為,行為人若有肇事責任,肇事行為既已完成,也有刑法過失致死或或失傷害罪可制裁,但沒再有任何加重結果而一走了之,還要擔上肇事逃逸罪名,不符最小侵害原則、比例原則。 李永裕聲請時主張,若是「開車但被撞」、「不具有過失責任者」,能算是肇事的行為人嗎?民眾恐難預想得到,何況盧當時車子是停在路邊,也沒「駕駛」。13年後大法官釋憲,雖讓盧有非常上訴的機會,李仍提醒民眾遇到車禍時,最好還是打119、110,等消防局救護人員、警察來處理,而現今的行車紀錄器也能用來證明有沒有故意或過失。釋字777號解釋理由書也指出,為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交通工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體系正義,法務部應通盤檢討2013年版的肇逃規定的要件和效果,讓人民足以預見他們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如果立法政策要包括「駕駛人『無』過失」的情形,相關單位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對車禍有共同救護死傷者的共識。大法官也認為停留現場的義務範圍,應說明留在現場、報警、協助就醫、對事故現場必要處置、向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等。法界人士表示,車禍的責任歸屬往往還需專業單位鑑定,民眾如明知有了事故,最好不要「自己認定沒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777號解釋。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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