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設計師酒駕違規撞死台大研究生的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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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問題再度引發關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上周台大研究生遭酒駕撞擊身亡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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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筆者憶起二○一○年聽到如同子姪般的好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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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酒駕肇事而無辜離世的噩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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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何等心如刀割。酒駕事故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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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然是民眾輕忽於事態嚴重性的僥倖心態,但目前修法進度躊躇不前,除是立法怠惰,更是政府失職、失能。筆者早於二○一三年撰文〈讓酒駕悲劇歸零,立法應完整配套〉呼籲,防制酒駕應有明確立法配套。相關法規主要涉及行政、刑事與民事,三者應具有互補、替代關係,如刑罰無法達到嚇阻效果,則應提高民事責任,或以行政措施降低酒駕可能,才能制度性防此惡習。 現行法有幾點應立即檢討改進:行政法面,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攔停後拒絕酒測罰九萬元、吊銷駕照(第卅五條);拒檢逃逸卻只罰一至三萬元、吊扣駕照六個月(第六十條)。此般違背常理的規定,不僅無益於酒駕檢測之執行,反使駕駛人寧冒逃逸風險也不願面對較重之罰責,如此矛盾規定應從速修改。此外,外國法也不乏對酒駕採預防性措施,值得參考,如:美加與歐盟國家多有採用安裝車內的「汽車發動酒測系統」,測試酒精濃度合於標準才得發動車輛,如此即可於前端避免酒醉上路。刑事法面,依現行《刑法》規定,酒駕達法定標準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多以易科罰金了事,為使酒駕者不再存有僥倖心態,應修法使酒駕不得易科罰金。另酒駕致人於死(傷),卻僅以過失致死(傷)論罪科罰,應審酌個案情形,改以未必故意論之,始能讓行為人正視酒駕嚴重性已和故意行為無別。同時酒駕車輛亦應視為供犯罪使用之「犯罪工具」,不論此犯罪工具為何人所有,均沒收,以遏止日後可能的犯罪。最後,民事相關規定應加重責任,例如:搭乘酒駕車輛之乘客、出借車輛之人同負連帶責任、被害人家屬不需擔保金即可假扣押財產,並採懲罰性賠償制度等。如今乾杯文化盛行,販酒態樣早已不侷限於傳統酒商,KTV、夜店、居酒屋等不勝枚舉。大環境如此,我國法律實應參考國外立法,與時俱進。(如美國早已於一八七二年制定「Dram Shop Act」,規定販酒給青少年或酒醉者,若酒後肇事,商店亦負連帶賠償責任。)今年三月已有立委提案修正《道交條例》第卅五條,除加重罰鍰額度、車輛沒入等規定,亦針對共乘者與販酒店家(未勸阻酒駕者)增訂罰鍰、停業處罰,筆者表示支持。然酒駕防制涉及面向甚廣,除《道交條例》有諸多須改進之處,請行政院協調立法院,從速修法,還給用路人安全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