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是雜物…樓梯間放鞋櫃 住戶敗訴罰4萬元定讞

桃園市去年一整年公害陳情有1萬368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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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少是無效陳情或未達處分標準。圖/桃園市環保局提供 分享 facebook 「東西擺在自己家門口為什麼要被管?」桃園市平鎮區有社區大樓住戶在樓梯間放鞋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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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會管委會移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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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到市府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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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裁罰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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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住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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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認為鞋櫃不是雜物也不妨礙通行判決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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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鞋櫃是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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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公共空間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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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該住戶敗訴定讞。社區大樓住戶堆放雜物、鞋櫃檢舉案件不少,市府建管處指出,公寓社區時常因擺放鞋櫃、樓層管線漏水等問題鄰居發生口角,甚至對簿公堂,市府統計,全市有5778個公寓大廈管委會,去年接獲檢舉829件,最常見檢舉前3名分別是樓梯間及停車場等處堆置雜物共390件、噪音和惡臭137件、牆面及管線漏水糾紛118件。 建管處公寓大廈科指出,公共空間,尤其是樓梯間擺置雜物許多民眾習以為常,住戶間也有默契在走道、樓梯間擺設私人物品,一旦發生糾紛找上管委會及公部門協調時,才曉得不能在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且可罰4萬元至20萬元。公寓大廈科指出,牆面漏水陳情案件中,若鑑定是大樓受過風災、地震或管線未做檢修,會請管委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邀住戶討論、共同分擔維修費用;若住戶施工造成管線裂縫,導致樓下住戶漏水,樓上住戶就得負擔,至於噪音、惡臭檢舉案件,若未達檢測標準,管委會僅能道德勸說。建管處強調,社區糾紛無法透過管委會解決,還未訴諸法律情況下,可由區公所或由建管處公寓科召開調處委員會協助處理爭議,若涉及消費契約則轉由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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