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台生任職中國銀行 恐於法無據

分享 facebook 日前中國大陸的中國銀行呼應惠台卅一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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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大陸台生專項計畫」徵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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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在陸台灣應屆畢業生。相關訊息發布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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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就以中國銀行由中國大陸官方持有絕大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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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台人禁止任職或為其成員的中國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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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卅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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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此項措施。依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陸委會行政函釋:兩岸關係條例卅三條「列舉」所謂「政治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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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台灣地區人民加入:一、黨務系統。二、軍事系統。三、政務系統。四、其他非屬上開三類系統的中共當局政治性機關。但遍查該項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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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中共當局政府持股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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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屬政治性機關,且中國銀行亦非四類政治性機關之一。是以,陸委會祭出前開卅三條,欲開罰本件應聘中國銀行的台灣學生,恐於法無據。前開函釋,法律定性屬「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等語。依上開行政函釋,陸委會亦受拘束,不可自我矛盾,既然中國銀行非屬上開函釋的「政治性機關」,怎可枉顧法律,另枉法開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台上五六二五》指出:「如就不應徵收之入款,巧立名目,故意違法徵收,縱其目的為公,亦應負本條違法徵收之罪責。」因此,雖然陸委會宣稱應聘中國銀行的台灣學生將會觸法而開罰,但既然如前述,中國銀行非兩岸關係條例卅三條的範疇,若強行開罰,就非法的公法款項,故意徵收,陸委會該管承辦人員,亦恐觸刑事,值得注意。若台灣充滿遠景與機會,誰願離鄉背井?「苛政猛於虎」,人人皆知以往兩蔣時期,國富民強,常有大陸同胞來台,逃避苛政,追尋幸福。今蔡政府號稱民主時代,更該開大門,走大路,學子良禽擇木,政府為何一再相逼,苦苦作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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